92年出生的刘某某是一名大学本科生,大学毕业后本该找一份体面工作开启职业生涯,却因沉迷网络赌博而欠下高额债务及利息。为拆补债务,刘某某走上了诈骗和盗窃歧途,一步步坠入犯罪深渊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,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,虚构资金周转困难、家属生病、代收培训费用、琴行中标、搞工程缺钱、帮他人养卡赚钱、帮他人养卡增加信用额度、需资金解冻信用卡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苏某某、娄某某、胡某等二十八人共计1687201.12元。
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,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登录被害人“壹钱包”账户,私自将被害人贷款金额转走;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,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用被害人手机贷款并将贷款资金转走;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方式盗得被害人周某某、唐某某、董某等六人共计590566.91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他人钱财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;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
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,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,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认罪,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。综上,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