叶某原是四川某高校的一名在校大学生。2017年4月,叶某的朋友张某(另案处理)声称有一个赚钱的好方法,拜托叶某出面替自己办张银行卡,并答应赚到钱给其分红,叶某答应了他。
2017年5月,叶某和张某共谋,结伙利用被害单位网络平台系统漏洞,通过抓包软件篡改数据的方式,先后盗窃成都、厦门某两家网上商城的钱财,其中叶某涉案金额219000元。
叶某还伙同张某,由叶某使用手机同步拍摄、张某实际操作并讲解其利用厦门某网上商城平台存在的系统漏洞,以实际支付1元后申请退款,随即通过抓包软件篡改退款金额的方式,窃得被害单位10万元的全过程后,由张某交给他人(另案处理)放到公开的QQ空间上,造成该视频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传播,致被害单位于当日被不特定多数人以该方式窃取资金共计300余万元。
这个方法还演变成了其他不法分子的“生财之道”。本案中的另外3名被告人分别伙同他人,利用厦门一家网上商城网络平台存在的系统漏洞,通过上述方式盗窃钱财。
经被害商城报警,叶某等人被抓获。法庭上,叶某辩称其只因缺钱,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了张某,当时他也完全不知道张某是要用这张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。
经审理,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某犯盗窃罪、传授犯罪方法罪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1万元;其他3名被告人以犯盗窃罪,分别判处11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,并处罚金。
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,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、盗窃、贪污、挪用公款、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,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。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如今,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,据统计,在英美等国,网络犯罪已成为第一大犯罪类型。在此建议同学们加强法制教育,提高思想品德和法律意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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